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狗钻电动车前轮致骑行者摔伤致残,犬主被判赔偿15万余元!

狗钻电动车前轮致骑行者摔伤致残,犬主被判赔偿15万余元

时间:2025-07-06 00:00:57 来源:野心勃勃网 作者:热点 阅读:562次

4月29日,狗钻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南通如皋市法院获悉,电动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狗钻车轮引起的车前残犬偿万侵权纠纷案件,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犬主赔偿被侵权人各项损失15万余元。骑行

去年3月,摔主被家住如皋市白蒲镇的判赔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沿熟悉的路去上班,路上忽然蹿出一只黑狗钻入其电动车前轮内,余元导致于女士摔倒,狗钻经住院治疗11天,电动于女士花费医疗费共计1.32万元,车前残犬偿万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骑行

事发后,摔主被当地交巡警大队经过调查,判赔认定于女士不承担责任,余元并查明此狗系张某所养。狗钻今年2月,于女士将张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万余元。张某表示委屈,认为自家的狗没撞到于女士,交警部门也未认定自己有责任,拒绝赔偿。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出警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张某家养的狗撞于女士致于女士受伤,于女士不承担责任。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应由饲养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结果不服,但并未申请复核,且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于女士诉请。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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